摘要
侦查机关收集使用特定公民定位信息的需求随着科技发展变得既可能也易于实现。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主动实施侵入性行为或通过特定第三方获取此种定位信息,但是此类侦查行为亦可能对个人权利造成侵犯。欲规制收集使用公民定位信息行为主要有两种路径,隐私权保护路径下可对此种侦查行为进行外部司法控制或内部监督,但此路径还存在一些不足,可以通过数据权利保护路径予以补充。参考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根据“授权”和“限权”并举的理念,应要求侦查机关收集使用相关数据时遵循目的限制性、最小必要性、权责一致性等原则。协调隐私权和数据权利保护的思路,在规范我国刑事侦查中公民定位信息收集使用制度时,可将事前的内部审批改为外部司法规制、厘清事中权利和权责的内容,并在事后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8-76,共9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北京外国语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欧洲国家司法信息化建设研究”(YY19ZZA001)。
作者简介
郑曦,1984年生,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