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是指所有已经为信息处理者所收集,在客观上处于信息处理者的掌控领域,已经基本脱离信息主体控制,与信息主体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有重要关联的个人信息。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客观状况具有较大风险,并且有规制的必要性。在具体规制方式上重点放在纠正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现存的不合理状态和控制处理风险上,具体体现为:明确规定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最低保存期限,强制备案,禁止对已收集敏感个人信息二次利用,确立外来原因为唯一的侵权抗辩事由,在信息处理者内部增强处理透明度和加强技术保护的措施等,同时提高信息主体自身的保护意识。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1期153-182,共30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据要素市场下企业个人信息流动的规则建构”(2020YBFX3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个人数据确权与交易法律制度研究”(SWU19093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阳雪雅,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灵娟,西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