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纠纷并非一个固定化的案件类型,而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在投资活动所有发展阶段产生的利益冲突的集中爆发,本质上涉及基金的法律性质、投资者与管理人的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划界等问题。就退出环节而言,基金管理人的受信义务可以细化为有效退出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投资者的权利与管理人的义务是镜像对应的,投资者在退出环节的权利可以细化为退出权和对退出信息的知情权。由于单纯的合同协商机制不足以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法律应当介入,保障投资者退出权和知情权的有效行使。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297-322,共2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张浩,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