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基金近十年的发展,既有成绩又有直接融资间接化、投资业务融资化、私募行为公募化、私募机构小散化等问题。监管应根据私募基金的本质特点,把握其在法理适用、监管资源占用、投资者金融成熟度和投资灵活度等方面的不同,参照境外法域成熟资本市场,如我国香港特区及美国等关于私募监管的经验,聚焦重点:一是强化管理人准入、信息披露和执法检查、行刑联动等行政监管;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探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等买方中介机制以及基金托管人勤勉尽责机制,引导私力监管,以避免私募监管公募化,旨在进一步繁荣私募基金市场,促进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8-38,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秦子甲,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