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私募基金未完成清算时,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确定,部分裁判以损失不确定为由驳回投资者的索赔请求。但在私募基金退出难、清算难的大背景下,为充分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近年来有相当数量的裁判在基金未完成清算时推定损失发生、判令基金管理人等责任方先行损害赔偿。这种推定损失与先行损害赔偿的救济安排,颇具现实意义与实效。其与先行赔付、责令回购、推定全损与委付等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法律效果是将基金的清算风险与成本转至管理人等责任方,故应严格限定其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明确基金清算回款后责任方的合理抵偿权与投资者基于基金份额的超额收益请求权,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323-350,共2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张保生,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伟,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瑞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