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从私法、实体法领域向公法、程序法领域延伸,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刑事诉讼的时代命题。赋予诉讼主体信息权利能够捍卫信息自决利益,遏制国家机关信息处理行为的不当扩张,弥补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疏漏,故而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式。对此,美国的隐私权与欧盟的个人信息权均提供了经验借鉴。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存在范围交叉、权能补益与层级递进的逻辑关系,共同构成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在制度设计时应兼采两项权利的优势。在权利客体上,区分一般信息与隐私信息;在权利内容上,依信息类型区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依行为强度确立“调取—搜查—分析—监控”的梯级程序,建构概括授权条款与特别授权条款相结合的个人信息处理体系;在保护方式上,引入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利。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55-176,共2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证据研究”(项目编号:18CFX036)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王仲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