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作为一般性规范,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合法性问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以及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多元主体启动模式。但是,该条款明确要求存在或者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私权诉讼化。因此,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对诉讼请求的考虑与选择也应当以填补和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为目的,不宜把赔偿损失(甚至惩罚性赔偿)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借用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外,应鼓励司法实践探索新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承担方式。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1-35,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研究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与人权保护”(项目编号:CSHRS2020-20YB)
作者简介
张建文(1977-),男,河南邓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人格权法、个人信息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