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协议管辖制度中是否要求所选择法院与争议之间有实际联系,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争议颇大。从我国开创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现实需要和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出发,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保留实际联系原则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通过案例阐明,司法实践中,可以在坚持客观联系标准的前提下,对"实际联系"做宽泛的、扩张的解释和认定,尽可能地认可管辖协议的效力,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4期58-65,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作者简介
林欣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