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首要管辖权源于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但现有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议管辖制度仍延续原有立法,采用实际联系原则。涉外协议管辖中坚守实际联系原则利弊参半。我国司法实践采取过于严格的客观标准的做法,恰恰偏离了“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法庭意图吸引当事人、提升司法竞争力的目标。因此,我国应借由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契机,对实际联系原则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估。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0年第1期215-229,共15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论海牙‘判决项目’的最新发展——中国视角、立场与方案”(18SFB1009)
西南政法大学一般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挑战与对策”(2019XZYB-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刘元元,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