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国家对协议管辖制度施加了不同的限制条件,施加"实际联系"要求便是其中之一。虽然我国一贯坚持"实际联系"要求,但当前其运用存在实际联系地列举不完全、判断标准僵化等弊端。综合我国现状与域外经验进行分析,我国仍有留存该要求之必要。而针对实际联系标准的不足之处,可考虑在判定实际联系从诉讼的公平本质入手,以公平为原则,同时扩大实际联系的判定方式以综合分析,在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时重视"不方便法院"条款的适用,并在特殊情况下灵活运用公共政策例外。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年第2期-,共18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作者简介
陈南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