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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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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但书关于商事留置权之规定过于简陋,为填补规范漏洞,应综合运用法意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限缩解释、目的性限缩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扩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承认记名和不记名有价证券均属商事留置权的客体,要求商事留置物和被担保债权具有营业关系的牵连性;贯彻商事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原则,允许商事留置权可以紧急行使,从而切实维护商人信用并确保交易安全。
作者 曾大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38-147,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S30902)的建设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6

  • 1《担保法》第84条.
  • 2《海商法》第25,87,142,161条.
  •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务例》第62条规定.
  • 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 5《瑞士民法典》第896条第1款规定.
  • 6《合同法》第286,315,380,422条.
  • 7《物权法》第231条.
  • 8李赛敏.《论商事留置权--兼评(物权法)第231条》,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210页.
  • 9蒋大兴.商人,抑或企业?——制定《商法通则》的前提性疑问[J].清华法学,2008,2(4):55-71. 被引量:37
  • 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第9条规定.

二级参考文献32

共引文献113

同被引文献401

引证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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