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内外部效力规范不明确,实践中出现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让与制度两者内部效力规则类推适用、外部登记系统相互借道的混乱情况。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让与之间的构成要件与法效果存在差异,不宜统一规定。在内部规范上,确立应收账款质权人有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为求平衡,应明确出质人有权利自由处分其债权。关于外部效力规则,《民法典》规定应收账款登记效力与实践中登记模式存在矛盾,将其理解为登记对抗主义更为适宜,而“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行为并无设权性与绝对公示性功能,无须强行规定为之。登记对抗模式之下,经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优先于受让人、抵销权人(抵销权成立在后)的效力。
出处
《私法》
2022年第4期16-33,共18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国家利益保护问题研究”(20AFX016)成果
作者简介
梁莹,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