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马法不区分民法、商法,但无疑包含了实质商法,以实质商法的非形式性否认其在罗马法上的存在,既与当时的事实不符,也与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相悖。罗马法后期发生的宽待债务人运动导致了民商关系的分化,中世纪以后则形成了独立的商人法。经由近代以来的商法民法化,民法形成了包含商法在内的广义民法和与商法相对的狭义民法两种语境。从私法的外部体系上看,民法的概念体系具有基础性,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责任则不具有独立性,经由概念位阶的体系调整,可以作为狭义民法的有益补充。就私法的内部体系而言,商法规范有其独立性,与狭义民法各为市民生活的两个典型。鉴于民商法关系的“双阶”构造和《民法典》商化不足的事实,制定作为领域法而非一般法的商法通则,形成丰满、融贯的私法体系,不失为一种妥当的选择。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3期447-468,共22页
Legal Method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商关系视野下的社会信用私法原理研究”(项目编号:21YJA82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曹相见,男,湖南省汝城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