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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抑或企业?——制定《商法通则》的前提性疑问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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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或者是对二者的"超越",都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型"的路径,思考商法的基本范畴。如果制定《商法通则》是可能的,我们是应当继承"商人"的概念,还是应用"企业"的概念取而代之,将传统商法改造成现代的法?尽管不应否定企业在现代商事立法中的核心意义,但我们仍应"回到过去",在《商法通则》中继承"商人"的概念。这种继承的主张,一则因为"商人"概念具有宪政结构上的意义;二则因为"企业"概念本身存在历史和现实的局限性。当然,与此同时仍需改革商行为的法律构造,以使"商人"概念在法技术上的困惑得以消解。
作者 蒋大兴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2008年第4期55-71,共17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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