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法的一般性使之时常成为审判商事纠纷的重要依据。《民法典》虽已颁布,但其中尚缺乏属于商法的共通性规则。作为纠纷解决的终极模式,商事审判民法化不仅使某些商事行为因适用民法而可能规避了商法的特别规定,并且这种审判可能不完全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给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可能带来一定影响。对于民事或商事纠纷,其法律的适用不能一概而论,应以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基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不同情形确定法律的适用。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一带一路"倡议以及现代交易方式的规范等方面来看,形式意义的商法不可或缺。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52-160,共9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日股份公司的股份与公司债券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7BFX088)
作者简介
陈晓林,男,博士,成都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