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情同意作为信息处理行为正当性判断基础的依据不足,且内涵不够明确,不具有可行性。面对知情同意效力边界的限缩与构成要件要素定位的消解,刑法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亟待转向。在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法益立场下,法秩序统一性、信息控制保护与流通利用间的平衡、巨大的信息处理规模是合理处理规则转向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依据;前置法规定、空白规范的功能定位及比较视野下的合理处理规则,成为规则转向的条件、契机与参照。运用场景理论,按照个人自行公开与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分类形式,分别从处理目的的一致性与处理用途客观上的正向联系性两方面,展开“合理”内涵之判断。信息主体明确拒绝或处理行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排除合理处理规则的适用,仍需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出处
《法律方法》
2024年第2期111-131,共21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22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研究课题“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22HNFX-C-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赖若涵,女,江西吉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