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学的框架和体系内明确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属性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成熟乃至完全实现生产力现代化的理论前提和必要基础。新质生产力在法律层面具有本质要素、作用对象和评价标准三重法律属性。在本质要素层面,新质生产力会催生新的生产关系进而革新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最终成为法律尤其是与数字社会休戚相关的法律的本质要素之一。在作用对象层面,法对新质生产力的劳动主体、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三个实体性要素和科学技术等非实体性要素起着保障、规范、促进、维护和治理作用。在评价标准层面,新质生产力在立法利益衡量准则、执法检查工作目的、司法结果裁量依据等方面发挥作用。只有明确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属性,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保障才能有的放矢,从而让法治为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和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出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2,43,共13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以公正司法为中心的考察”(项目编号:17VHJ007)
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2024年度研究基地专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利观研究”
上海市2025年度高水平机构建设运行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法律计算模型与风险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569211110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郭小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研究助理,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网络与数据治理研究组组长,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