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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解释》效力瑕疵合同用益返还的规则体系

Systematic Rules for Use Benefit Return in Cases of Contractual Failure in Interpretation for General Provisions of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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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第1款适用于双方不互负返还义务的场景,当返还义务人需返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时,若返还义务人对合同效力瑕疵不存在过错,只负有对现存用益的返还义务,否则,还需返还未收取的用益。第2款适用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时,在受领人受到欺诈等构成善意情形下,基于对善意受领人信赖的保护,应否定双方互负用益返还义务。若双方均为恶意受领人,在合同因一方受胁迫而被撤销时,应区分胁迫方及受胁迫方的用益返还范围。在合同因当事人双方违法悖俗而无效、确定不发生效力等场景下,基于矫正无效合同所带来的利益变动、当事人不存在终局性地获得给付的信赖等考量出发,双方负有现存或未收取用益返还义务。此外,应引入公平及诚信原则、合同效力瑕疵规范目的,以确定用益返还范围。对于第2款的解释,在当事人一方为善意时,用益返还外在体系不同于不当得利法,但两者共同分享对善意受领人的信赖保护等价值。在当事人双方为恶意时,若一方同时存在过错,确定用益返还范围时,按照损害赔偿法路径;若不存在过错,只需返还实际获得的用益。
作者 杨勇 Yang Yong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清华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72-190,共19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2023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失败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研究”(2023MFXH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杨勇,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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