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规定具体分明,不过未能掩盖适用中责任承担主体单一化的状况,导致真正的虚假陈述责任主体难以尽责,证券中介机构未能发挥"看门人"作用。虚假陈述共同侵权的责任分配,须参酌各主体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作用力及知情程度等因素。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应当以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事等内部人员为主,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应根据过错状况区别对待,此外连带赔偿责任的分配也亟须司法实践的回应。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3期96-115,共20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刘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