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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代位权制度中保存行为“必要”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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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了债权人债权到期前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制度,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代位权期前行使制度的空白。对于保存行为的内容,现行法采取了列举+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以“必要”作为判断保存行为内容的标准。但是“必要”这一法律概念较为抽象,容易导致“必要”标准过于宽泛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内容过度扩张等问题。对此,应当明确保存行为的客体范围,以此划定保存行为行使的边界。在此基础上,以四阶比例原则为基础构建“必要”标准,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当保存行为通过四阶比例原则的审查后,即可认定其符合“必要”标准,属于《民法典》第536条所规定的“其他必要行为”。
作者 林睿尧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85-206,共22页 CUFE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林睿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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