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已然成为社会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亦是数字企业巩固和维持其市场力量的竞争基础。其中,数据驱动型并购基于数据集中引发的数据壁垒、隐私安全、破坏创新等竞争损害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关切重点。考察我国反垄断法及实践现状,存在营业额审查标准僵化、竞争效果分析工具失灵的实践困境。依循“误差-成本”最小化理念,应当关注反垄断执法“假阴错误”的社会风险,并结合消费者福利和公平竞争理念,构建“形式-实质”反垄断审查机制,适度提高并购反垄断审查强度。在形式反垄断审查机制方面,构建“营业额+交易额”二元标准,引入“特别名单”申报制度,建立并购事后复评机制;在反垄断实质审查机制方面,确立数据原料封锁、创新要素、隐私要素的核心考量地位。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1-171,共11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3年度青年项目“区域知识产权争端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法治化因应方案”(GD23YFX03)。
作者简介
董凡,法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