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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规章能否作为习惯进入商事审判? 被引量:7

Can Financial Regulations Enter the Commercial Trial as a Ha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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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九民会议纪要》确立了金融监管规章可以借由“公序良俗”通道否定合同效力的裁判思路,但该路径既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统一的适用标准,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简单、泛化适用倾向。比较而言,金融监管规章作为习惯进入商事审判是当下司法实践相对妥适的选择,不仅契合司法裁判追求确定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需求和商法追求私法自治、行业自治的题中之义,也利于推进金融商法、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协同共治,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为了更好地发挥习惯对金融监管规章进入商事审判的过滤作用,应审慎理解习惯与公序良俗的关系,正确认识“公序良俗”路径与“习惯”路径的关系,发挥好商会、行会等自治性组织的监督、指引作用。
作者 程晓红 Cheng Xiaohong
出处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9-99,共11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习惯法源规范的实施》(项目编号:2020zdfx06) 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自贡盐业股份制经营中的商事习惯法研究——以自贡盐业契约为分析对象》(项目编号:2019XZXS-003)的资助。
作者简介 程晓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Email:3156396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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