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股实债融资模式遭受了金融监管的层层阻力,面临司法裁判的重重困境,这深刻影响了对它的合法性认定和合同效力分析。要想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践行公平正义,就必须明确司法在明股实债纠纷中的地位,坚持谨慎介入、适时介入、能动介入;划清司法与监管的边界,二者各司其职,公共政策服务司法裁判必须经过充分严密的论证;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维度,以当事人真意探寻和商事外观保护共同构筑明股实债商事裁判体系。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2期288-312,共25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股债融合视域下公司法贯通式改革研究”[CLS(2017)D9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黄维平,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成卓玲,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