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为虚拟财产理论和立法的核心问题。现有理论将虚拟财产当作物或权利,陷入了独立性判断的误区,虚拟财产依赖互联网技术系统且受代码控制,在客观上因缺乏独立性和特定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虚拟财产的真实表现形式是二进制的电子数据,而非屏幕显示出的信息,它属于技术和工具范畴,并非信息本体;数据的工具性和代码操控性决定了法律对其直接调整的失灵,虚拟财产应作为数据"操作权限"这一新型法益类型进行范畴界定。虚拟财产应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和相关账户安全保护法律的完善来获得民法上的保护。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42-50,共9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重点项目"物权法重大问题研究"(项目号11JJD820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