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为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罪保护有违罪刑法定与质疑"占有对象规范化"的观点均有失偏颇,应将"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的下位概念,纳入财产罪对象进行保护。将刑法中的"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加以区分与民法物与债的二分制相契合,且具有相当多的实益。对二者界分的理论基础在于:"财物价值"属于物权保护范围,"财产性利益"归于债权保护领域。如果某种价值已经不是实体本身的物质属性所体现出的,而只是以实体作为载体,实质上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该种价值就应被作为财产性利益看待。以此区分标准,可以妥当应对不动产、财产权凭证等对象的解释论难题。为避免财产性利益保护过于宽泛的问题,应对其加以适当限定。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39-56,共18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4BFX041)资助
作者简介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