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ETC收费普及,各类逃费案件层出不穷,在跟车逃交ETC通行费类案中,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其定性研究能够帮助检视财产犯罪领域的重要论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既有裁判中的盗窃说不当扩大了利益盗窃成立的范围;诈骗说则未能理解“机器被骗”问题的本质,对预设同意理论认识不足。应当将跟车逃交ETC通行费案件区分为“仅下高速跟车逃费”和“上下高速均跟车冲卡”两类具体情形。在前一种情形中,行为人在进入高速之时,实施了隐瞒内心真意的举动,即诈骗行为,使得高速收费部门或收费人员基于一般交易管理而产生错误,并作出允许行为人进入高速的处分行为,成立以高速服务为对象的诈骗罪;后一种情形则无法被现行刑法罪名体系评价。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1期555-572,共1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李佳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