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财产性利益盗窃的问题上,应先明确潜在占有对象的本质。“权利”和“利益”都无法被占有,能被占有的仅为权利标的。因此,必须从权利标的之视角出发理解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及占有转移要件。与“财产性利益”有关的权利,只能是债权,而债权的权利标的为债务人的行为。所谓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是指对标的行为的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智思的占有”,其属于一种理性的事实,无法从认识论的角度对其予以表述。在债权的场合,享有债权者即占有标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占有转移”就是指转移标的行为的指向;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案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未即时实现“标的行为履行利益”的行为指向转移,另一类为即时实现“标的行为履行利益”的行为指向转移,只有后者才有成立盗窃罪的可能。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20-149,共30页
CUFE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王郁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