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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证立及界分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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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意占有有益费用求偿权的规范缺失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各异。此项求偿权具有防止本权人不当得利,衡平占有人与本权人权利义务的功能。持否定论者主要担心恶意占有人凭藉"强迫得利"损害本权人利益,但"恶意"是中性概念,并非道德上"恶"的对应,绝对否定此项求偿权非但不利于维护占有人的正当利益,更易危害本权人的自主选择权。在民法典制度设计中,以尊重本权人内心意志为前提,占有人可否享有此项权利宜予界分:有益费用支出符合无因管理之本人明示及可推知的意思时,自应享有;违背本权人意志以致构成"强迫得利"时,则不应成立;其他情形下,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以其是否接受该增值部分决定占有人之求偿权的有无,避免"强迫得利"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坚持"本权人不受损,占有人不得利"的原则,对求偿权的范围进行限定。
作者 单平基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9-99,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私法视野下的水权配置研究”(13CFX101)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31)阶段性成果 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2242016R30019)资助
作者简介 单平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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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
  • 9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
  • 1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219号民事判决书.

二级参考文献238

共引文献465

同被引文献162

二级引证文献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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