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抛弃物的先占取得,是法律实现利益衡平的重要设计,能够有效配置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我国一直以来坚持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立场,实际是一种实现公共任务的规制手段,抛弃物的先占并不会妨碍公共任务的目标,但囿于其无主性,难获立法的肯定。长期以来仅依社会习惯作为抛弃物先占取得的权利基础,不能充分发挥其制度效用。《民法总则》提出的绿色原则,在分则编应当得到细化适用,才不至于沦为具文。抛弃物的先占取得,及时终结其无主状态,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是财产生态的体现,符合绿色发展的理念,物权编将其纳入立法框架具备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上,对抛弃物的性质认定,主观标准之外须借助行为外观要素综合判断,先占取得也并非是绝对的,应当考虑原所有权人、场所、国家等主体的利益诉求。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1期36-44,共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8VHJ007)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
王曼茜,四川大学法学院2018级民商法硕士,电子邮箱:mxwang950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