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编纂中,建构"三权分置"之争议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被"土地承包权"替代、成员权应否独立为"三权"之一和"土地经营权"的定性等方面。私权生成逻辑、制度变革成本等多重因素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应予保留。农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均蕴含成员权因素,决定了成员权无法作为"三权"之一。"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可登记的债权,避免将其定位为用益物权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龃龉,并可促进多元化农业经营模式的形成。"三权分置"应舍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129条、第130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土地经营权"的表述,选择"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的结构形式,助推新型农地权利体系的科学性。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9年第1期83-99,共17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农地’三权分置’权利构造:学说与规范”(18JHQ06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单平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至善青年学者,最高人民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