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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孳息归属规则的解释与展开——以双重维度下的孳息取得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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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上的孳息取得规则存在两种不同模式,即直接取得模式和间接取得模式。直接取得模式着眼于孳息本身的处分,其本质上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孳息所有权)变动;间接取得模式的规范基础为《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其以母物的孳息取得权能判断孳息的取得。直接取得模式中,需要对预先的孳息处分合意和孳息交付的特殊问题予以关注。间接取得模式中,第321条第1款反映了原物原则,但必要时可以借助加工制度引入生产原则以平衡个案结果;至于该款中的用益物权,一方面要限缩为具备权利表征(即满足公示性)的用益物权,另一方面也要扩张为任何满足物权本质特征(公示性)且包含了孳息取得权能的权利。第321条第1款第2句因违反唯一确定原则而应予删除。承租人既可以通过直接取得模式也可以通过间接取得模式取得孳息。当存在相应的公示手段时,一般可以推定承租人与出租人间采取了间接取得模式。
作者 王小亮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342-383,共42页 CUFE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王小亮,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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