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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最新修订及其适用研究 被引量:29

A Study on the Latest Revision of Crimes Endangering Drug Safety and Its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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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应对日趋复杂、严峻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药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和增设了部分涉药条款。整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不仅完善了涉药犯罪规制体系、实现了行刑有序衔接,而且整体提升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旨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司法层面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条款。具体而言,认定《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中的"假药"和"劣药",既要参考《药品管理法》的前置规定,也要符合刑法自身价值目的的实质标准;应当基于类型化和实质化的要求,对涉药条款中的"提供使用"行为、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以及药品监管渎职行为作出妥当的理解;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结果和药品监管渎职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结果的判断,应从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
作者 梅传强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14,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重庆市教委2021年度项目“毒品问题治理的刑罚保障机制研究”(21SKJD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梅传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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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8

二级参考文献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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