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的到来让刑事立法呈现出活跃性特征,对假劣药犯罪的修改可以看出药品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立法变迁的实质原因包括社会层面公众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实践层面药品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现实层面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以及规范层面法秩序统一的合理需求。这种本质原因带来的立法修正也让《刑法》第141、142条产生规制手段方面的困境,宏观上显现了刑法工具主义和法益概念的架空,微观上对于新增罪名构成要件概念的不明晰等,需要从法教义学角度对本罪法益、客观“提供”行为以及行刑衔接等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10-116,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药品安全视角下提供假劣药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基于上海市1083例假劣药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2023-3-018)。
作者简介
朱怡鸣(2000-),女,江西九江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