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害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赔偿应具有惩罚、威慑与公私双赢功能。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性质、固定标准的赔偿金计算模式、请求权主体限于私益原告影响侵害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赔偿功能之发挥。建构侵害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宜沿用民事责任的适用模式,而应从威慑功能出发,设计责任规范、赔偿金量定标准与请求权、赔偿金配置的方案。本文提出侵害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赔偿应以风险现实化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为适用与否的考虑因素,创设相对灵活的赔偿金量定体系、主要依靠公益原告起诉和法院依职权推动的启动模式与补偿基金制度。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3期50-64,共15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广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研究”(项目号:GD22CFX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晟,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数字法学;张玉洁,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数字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