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舆情、立场争锋和实践困境的合力使最低刑龄不稳定,并最终导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龄附条件地降低至12周岁。从低龄儿童犯罪态势、最低刑龄正当根据和国际最低刑龄现状来看,最低刑龄下调至12周岁具有合理性。"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包括连续不断的折磨行为,"情节恶劣"应结合客观和主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价值意蕴在于使"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龄由刚性模式转向弹性模式,即除了审查年龄、行为、结果、情节等案件事实是否属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实质审查低龄儿童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基本受审能力。单凭降低最低刑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龄儿童的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发更多措施,采取司法模式和福利模式分别应对不同年龄段的低龄儿童犯罪,以维护最低刑龄制度的公正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21-36,共1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大课题“重庆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研究”(项目编号:19SKZDZX16)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姜敏,西南政法大学外国与比较刑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