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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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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其公共性特征,其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具有异化的风险。然而,数字市场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制度的制度问题决定了平台拒绝交易行为很难被认定违法。此外,鉴于必需设施原则的局限性,采用该原则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因此,规制平台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需要在重塑平台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引入事前监管工具。事前监管工具并非完全独立于反垄断法,其需要借助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资源。事前监管工具的适用需要确定合理的主体标准,并在尊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设定平台企业的开放义务。
作者 喻张鹏
出处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2年第1期145-164,共20页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rket Competition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路径研究”(21SFB20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喻张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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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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