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平台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价格歧视的行为类型趋于多样化,其违法性认定变得相对复杂,主要问题是传统市场条件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难以直接适用。为此,结合数据市场的特性,应回避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这个难题,将嫌疑行为依据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并通过制定适用于数据市场的反垄断指南或实施办法,将消费者纳入适用对象,以彻底解决数据平台企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确保数据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0年第7期19-25,共7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2018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8BFX005)
作者简介
高重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晔,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