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AI泛化的时代。AI技术的破坏性创新挑战着现代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有必要重新反思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以建构适应泛AI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民事权利理论”与“权利束”理论已经难以适用于泛AI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客观需要,会导致个人权利的实质性缺位。相较于依赖被动合规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和保护范围狭窄的信息隐私权,个人信息自决权以“自主人格发展”为价值内核,通过赋予个体对信息的自主控制权,更全面地回应了技术权力扩张下人性尊严的防御与实现需求。基于对个人信息法益属性二分性的考量,应当明确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规范目的是“人格发展”为核心,兼顾“合理利用”。以人格发展为规范目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聚焦于处理行为的前端防御,通过优化知情同意原则的实施路径与完善差异化的个人信息分类保护机制,强化信息主体的自主性控制。而合理利用的规范目的指向处理活动的过程约束,通过强化信息处理者的合规义务,平衡数据流通的公共价值。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6-145,共10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秦正(1996-),男,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