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带来了诸多刑法上的犯罪风险。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遵循“准备→运算→生成”的运行逻辑,每个运行阶段可能产生不同的犯罪风险。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在定性上较为复杂,亟待刑法理论层面作出回应。针对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犯罪主体的确定是首要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是行为人犯罪的工具,无法作为犯罪主体,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使用者应当承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应摒弃旧过失论,采用新过失论对提供者的过失行为进行判断,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其注意义务;应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将客观归责理论作为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归因标准。
出处
《创新》
2025年第2期72-84,共13页
Innovation
基金
202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刑法问题研究”(21SFB4036)。
作者简介
罗平,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500);王德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重庆,401120);陈朝,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