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商平台私权力在本质上是由其经营者因提供交易场所而掌握的一种市场管理权,这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垄断通过市场份额的累积控制市场并以此获取垄断利润的私权力运营模式,将民事领域私权力引向了全新的领域。因而,欲以市场结构标准为重的《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未免力有不逮。鉴此,经济法宜根据电商平台私权力的特有生成机理、运行机制及作用路径适时改变规制策略,在充分激发电商平台公共性的基础之上,完善平台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规则,设立政府性基金保障平台用户的信息安全,同时对电商平台总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并且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积极性承诺制度以规制超级平台,以此确保互联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作者
胡光志
何昊洋
Hu Guangzhi;He Haoyang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77-84,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实施难点问题研究(21CFX04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胡光志,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何昊洋,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