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侦查的“本质”,是大数据侦查研究中最基础的问题,也是目前被学界所忽视的问题。通过福柯“规训”理论分析发现,大数据侦查不仅降低了警员对嫌疑对象人身的过度依赖,同时还促成了警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它反向激励了警察广泛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据此,大数据侦查的本质乃是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理水平的“全景敞视”规训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侦查主体的个人私欲与大数据侦查“权力-科技”的双重欺骗性相互交织,会加速公民个人的地位式微,产生溢出效应。基于福柯“规训”理论启示,有必要对大数据侦查进行程序规制,同时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刑事诉讼法》保障范畴,以免大数据侦查对个人信息造成侵犯。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08-113,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成年人刑事实体与程序衔接路径研究”(21BFX18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刘小庆,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重庆4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