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度强化预防性刑法,蕴含着过度刑法化的隐忧、滋生司法恣意的危机、导致刑法机能失衡的风险。转型期社会风险的变化及国家任务与公民期待凝结成的时代需求,是预防性刑法风险产生的现实原因;在消解传统刑法理论的同时,没有建构起限制预防性刑法界限的新理论,是预防性刑法风险产生的理论原因。通过合理限定预防性刑法的法益保护范围、明确刑法与前置法的位阶关系,刑法谦抑性原则仍然可以作为防范预防性刑法潜在风险的基本原则。在法益保护范围层面,预防性刑法保护的集体法益、公共安全法益和个人法益的维护之间必须存在相当性关联;同时,如果对集体法益或公共安全法益的侵害造成的风险满足了行为人不可控、被害人难以容忍、既有的规范体系不能有效规制的标准,预防性刑法的介入就不违背前置法优先的要求。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04-118,共15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