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犯罪属于法定犯,作为规范要素的前置法在司法认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的证券犯罪认定中,前置法与刑法的互动效果存在相关缺憾。刑事认定中存在前置法援引指向不明确、前置法与刑法条文间的协调性不足以及行政从属性的绝对化认定等问题。在援引前置法时,应当对前置法援引范围进行合理限定,明确援引位阶;以刑法解释技术来弥合法秩序下不同法律用语的差异;在兼顾行政从属性的同时,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发挥刑法的相对独立判断性。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662-677,共1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商浩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何惠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