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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意义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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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在文稿撰写等创作领域广泛运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亦随之展开,但是只有对工具意义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才具有现实意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应将独创性标准客观化,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首先,人工智能由于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不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其次,应以激励理论为分析工具,将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以促进生成更多文化产品满足公众需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作者 郭雄 杨昌宇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20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SJCX20_1362)。
作者简介 郭雄(1996-),男,江苏泰州人,2019级法律硕士;杨昌宇(1971-),女,黑龙江青冈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理论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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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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