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摒弃"不知法不免责"观念的前提下,应将违法性认识确定为犯罪故意的组成部分。理由在于:其一,以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为基点,从规范的故意概念出发,故意的认识对象不能脱离行为的违法性;其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谴责性并非自始高于事实认识错误;其三,责任说对责任原则所作的软化处理,难以经受合宪性解释的考验。违法性认识的具体判断方法是:第一,根据"双层次理论",在将违法性认识对象确定为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的最低标准,是他对立法者据以订立禁止规范的行为反价值性有所认知。第二,不能过于狭窄地理解违法性认识的现实存在形式,违法性认识完全可以借助脱离了语言载体的事物性思考来得以实现。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9-111,共23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法中紧急权的体系与解释研究"(批准号:15CFX03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