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评价要素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中“最封闭”的类型,是法官从前置法规范中析出的行为人应当认识的“补强违法性的基础事实”,在法律的评价要素认识错误判断中应采用“垂直涵摄”。非法律的规范性要素(文化价值的、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相对于法律的评价要素的开放程度更高,判断的难度更低,采用“外行人的平行评价”标准即可解决非法律的规范性要素的认识错误问题。法律的评价要素认识错误判断在个案中可能演变为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错误判断,相应判断方法应由“垂直涵摄”转换为“外行人的平行评价”。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2期138-163,共26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四川大学法学院“双一流”建设一流学术成果培育项目资助课题“刑法解释学研究的创新发展方向”(项目批准号:sculaw202101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魏东,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福英,法学硕士,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