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理解中国立法过程的新视角,本文将立法官僚化理论用于描述国家立法机关中的立法工作者(立法官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官僚机构)在立法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状态,并基于此提出立法官僚"篡夺"立法权的政治正当性问题。为了保证立法权的民主性,对于立法官僚化的民主控制已经成为现实议题:应当逐步建立立法助理制度,提高人大代表的立法能力;限制立法官僚机构的决策范围,通过公众参与稀释立法官僚的权力。立法官僚机构也应顺应民主政治的要求,成为沟通行政机关与民意机构之间的纽带,缓和在"部门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之间的制度张力。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第2期114-142,共29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