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讨论始于2003年,在第一阶段《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讨论中,放弃了法典化方案。现阶段看,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性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环境法体系正在经历大的调整与变革。法典化的实质是法律渊源的理性化,其本质在于确保法律的"可达性";其核心特征为体系性。大数据时代,法律数据库的建设替代了传统意义上法典的载体——"书"的功能,搜索方式的改变带来了法律研究方式的变革,"可达性"得以更好的实现。环境法在体系性上面临着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不定型,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环境法难以区分,生态环境立法中价值多元、难以统一和融贯,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性变化,以及环境法典边界模糊等困难。出路在于:其一,汇编型法典编纂;其二,在生态环境领域,放弃法典化的立法技术方法,回到单行法立法思路,即加强生态文明、生物安全类单行立法,以生态文明理念为起点,重新建构新的生态环境法规范体系。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4-187,共14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长江保护立法研究”(19AFX023)
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第二轮)“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现代化体制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彭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