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通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强智能机器人分别是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从非智能到智能、从弱智能到强智能的"进化"史,其实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步增强、人之意识与意志对"行为"的作用逐渐减弱的历史。人与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的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风险的样态与刑事责任的分配。在普通机器人时代,经电脑编程后的普通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人类社会正处于承旧时代在前、启新时代于后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回顾、梳理、展望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的昨天、今天与明天,不仅可能,且意义重大。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79-93,共15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B147)
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LS2016ZDWT4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