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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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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等而对人格权益的必要使用,其规范体系由《民法典》总则编中民法诸项基本原则、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第182条紧急避险等抽象性规范以及人格权编中第999条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第1020条和第1036条合理使用的具体条款共同构成。在司法适用中,应通过对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合目的性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的单一或联合适用,将可以合理使用的人格权类型界定为积极性人格权,对其合理使用不仅包括《民法典》第999条、第1020条、第1036条所例举的情形,还应涵括为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使用情形。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3期24-32,共9页 Nomocracy Forum
作者简介 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学;曾清河,贵州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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